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1-0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涉林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局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涉林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林办规字〔2017〕15号)和市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审改办发〔2017〕10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取消涉林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取消涉林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各县(区)林业局、局有关业务科室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认真梳理本单位现行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事项,对已取消的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停止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审批或变相审批。
二、加强对取消涉林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各县(区)林业局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县审改办和上级业务部门沟通联系,认真制定本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市局相关科室加强与上下对口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对照国务院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要求制定监管细则。
三、加大对取消涉林行政许可事项的宣传引导。各县(区)林业局、局有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林农、企业的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公示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管,努力营造有利于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地方涉林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贺州市林业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