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3-01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中心为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公开其名称、局公地址、局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附后)。我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审查
我局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我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处理
我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市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本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五、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本局政务公开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本制度由贺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