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4-08
各县(区)林业局,局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涉及我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各1项,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由原来的"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调整为"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原来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林业厅"。
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为"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各县(区)林业局、局有关科室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落实工作,及时更新窗口服务目录,修订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2018年3月26日